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9浏览次数: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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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7118


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201664号)精神,支持和鼓励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着眼于学校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深入实施开放合作战略,密切行业和学术交流、深化拓展境内外合作,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协同创新提供更优质的资源和保障。

二、实施区别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我校全面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对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意义重大,必须持之以恒。同时,根据学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一)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应严格区分出访任务,按照任务需求,分类管理。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包括在学校和各二级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应严格界定上述教学科研人员范围,严禁照顾性出访。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前项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严格实行计划量化管理,出访国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得超出现行规定范围。

三、优化审批程序

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管理工作,在调整中体现服务,在管理中突出保障,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

(一)要科学制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各学院应将年度计划向校外事办公室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需经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意,经校人事处、教务处或科技处、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教学科研人员属处级干部的,经校人事处、教务处或科技处、外事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监察室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由校外事办公室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教学科研人员属校厅级干部的,由组织部呈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外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文,并抄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需与校人事处签定协议者应到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各审批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各院级党组织加强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校纪委要负起监督责任。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在填写申请表时说明理由,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备案。

四、加强经费管理

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把经报备的年度出国计划所需经费,在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根据省外事部门的任务批件,在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调剂解决。

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校外事办出具的任务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等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五、强化监督和追责

要从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和在外日程等要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二)加强绩效评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省管干部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由团长签报校党委,同时抄送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外办);其他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交由团长签报组团单位或人员派出单位,同时抄送校外事办。要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校纪委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

1、安徽医科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申报表

2安徽医科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总结表



中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

2017118






主题词组织   出国   管理   意见

共安徽医科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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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申报表.docx

附件2:安徽医科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总结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