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10月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9浏览次数:2680



安徽医科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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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201810月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各直属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201810月修订)业经2018101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

2018115



安徽医科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115日印发



安徽医科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实施细则

201810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徽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贯彻落实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出国(境)事务分类

我校在职职工(包括直属附属医院,下同)申请因公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研修进修、技术培训等, 均属因公出访,其中,在国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均属于因公短期出访。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等均属于因私出国(境)。

二、材料准备

我校在职职工申请因公出国(境),需向校外事办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附件1)。

2.邀请方的正式邀请函(外文,附中文译文)

3.国(境)外费用预算(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外办财行2014104号文件标准预算)和每天上午、下午的具体行程安排。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有必要提交的背景材料和支撑材料。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因公出国(境)的,在准备上述相应材料后,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审核工作。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核。

2.报批工作。处级以上干部、校内组团及所需经费为学校(或医院)事业费的出国(境)人员,由校外事办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其他申请人经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由校外办呈报校长审核批准。所有人员出国(境)须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外事办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文。需与校人事处签定协议者应到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3.备案工作。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一式3份,由校外事办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抄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办理护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因公护照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1)申请人填写申办护照、签证有关表格。

2)申请人提供数字照片回执单(照相馆打印);小二寸白底彩色出国照片2张(48*33毫米、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33毫米)用于办理证件;出国签证一般需要二寸白底彩色出国照片2张(45*35毫米);少数国家照片尺寸有特殊要求。

3)新申请因公护照及新换发护照者需到省外办进行指纹采集。

4)申请人提供对方邀请函(外文,附中文译文)复印件2份。

5)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份。

6)办妥护照,带邀请函原件、签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省外办服务中心办理签证。

7)出国(境)人员归国后7天内,须将护照或通行证交由校外办转存省外办。证件逾期不交或丢失,后果自负。

5.送交出访总结。出国(境)人员返校后应及时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总结》(附件2),并在返校二周内将出访总结上报校外办,由校外办上报校党委并抄送省外办和省教育厅。

(二)申请因私出国(境)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国(境)时间、目的地、事由、费用来源等情况。

2.申请人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申报表》(附件3

3.申请人如出国(境)逗留7天以上,须到学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人到合肥市公安局(或旅行社)领取表格,自行办理因私证件申请。

5.申请人为处级以上干部以及特定身份人员(如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须经所在部门或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后,将材料报校外事办,由校外事办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6.申请人为离退休校厅级干部,须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报经上级组织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校厅级干部归国(境)后10天内,应将因私证件送交校党委组织部代管,再次出国(境)时从校党委组织部领取。

四、其他相关要求

1.申请人参加跨地区、跨部门的团组因公出国(境),仍须按相应程序办理,由校外办统一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2.因公出国(境)访问时间是指从国内离境时间到返回国(境)内的时间。凡因公出国(境)人员未经事先报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绕道欧洲申根协议国家或经停香港等,不得到出访目的地以外的城市或国家顺访。

3、申请人不得通过因私渠道短期出国(境)执行公务。

4、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等均须到学校或直属附属医院离(退)休人员工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出国(境)人员必须注意在国(境)外的行为规范,必须严格遵守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必须遵守所访国家的法律,尊重所访国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6、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出国(境)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7、各部门或单位每年度末需向校外办提交当年的外事活动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外事工作计划,没有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出访,原则上不予同意。

8.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公、私护照混用,处级以下干部领取因公护照时必须将个人因私护照交校外事办管理。

9. 在国(境)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形象。对于违规违纪人员,处理办法参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原监察部、人社部第23 号令《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不符,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2.本实施细则由校外事办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申报表

2.安徽医科大学因公出国(境)人员总结

3.安徽医科大学因私出国(境)人员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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